原标题:同伙入狱后 男子自首获轻判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实习生 刘小菊)一个月时间内,男子宋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价值21.71万元,抢劫作案一起,价值6万元。在同案犯相继获刑后,宋某某选择投案自首。
2014年6月19日凌晨,宋某某伙同孙某甲、张某甲、朱某某、孙某乙(以上四人已判刑)在城关区南河路盗窃一辆江淮轻型普通货车。2014年7月20日晚11时许,宋某某伙同他人,在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的瑞龙化工公司院内,由孙某甲指挥,宋某某使用砍刀、棍棒等威胁、用绳子捆绑被害人郑某某等人,抢劫再生聚丙烯颗粒7.5吨,宋某某等人使用盗窃的车辆将盗窃物品运至青海西宁销赃。
经查,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作案共五起,盗窃价值21.71万元,宋某某抢劫作案一起,价值6万元。2015年11月6日,在得知同案犯相继被判刑,宋某到公安机关选择投案自首。
3月30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两罪并罚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