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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给出相关建议

2016-03-31 08:46:1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利用业主共有道路设车位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苗苗 张子俊)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条例》应进一步厘清物业管理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营单位的职责界限,进一步细化物业收费名目,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物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内容。建议将《条例》53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遵守房屋装修装饰和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入住后,装修活动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不得在业主正常休息时间进行装修。”

  《条例》明确,“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和管理收费、收益使用、公布方面的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等,也由其决定。业主委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天。

  《条例》细化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之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条例》还规定,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制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王若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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