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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

2016-03-08 08:12: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玉芳(见习)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中央用“亲”和“清”为政商关系正名、定位,不仅让政商双方都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是给领导干部如何跟企业家打交道划出了底线,拓展了空间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棋局中,政商关系的调整是关键而复杂的一步。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概括新型政商关系,发人深省、令人振奋。

  各级政府要为人民服务、为企业办事,这是党中央一贯倡导的。但近年来,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和企业家特别是和民营企业家的接触、联系成了“瓜田李下”甚至是“雷区”“禁区”。企业的困难无从倾诉、问题无法解决,企业家的归属感、安全感有所下降,甚至连“政商关系”本身都成了贬义词。究其原因,里面不仅包含着对中央八项规定的曲解,本质上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缺乏深刻理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先强调基本经济制度,然后提出“亲”“清”的政商关系准则,是一种正本清源之举。

  “亲”,源自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包括非公经济人士在内的新社会阶层迅速成长,非公经济也已发展成为经济基础的半壁江山。执政党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者,理应和非公经济的企业家密切协商;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谋划者,也必定要倾心听取非公经济企业家的建议诉求。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积极作为、靠前服务,解决企业家的问题和困难,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亲”则是积极主动,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

  “清”,基于“立党为公”。党和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在政治层面,是执政党和参政人士的政治协商关系;在经济层面,是作为经济管理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政府与经济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私分明”是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特征。任何党政干部,最忌在交往中动贪心私心,不能为个人谋任何私利,也不能为自己的机关、部门谋特殊利益,更不能触动“权钱交易”这根高压线;民营企业家,最忌在交往中信奉“钱能通神”而不走正道,更不能依靠“代表”“委员”等身份为自己的企业谋求特殊利益,而应该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亲”与“清”,应该成为政商双方的约定和预期。当然,在政商交往中,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权都掌握在“政”的一边。政要疏,商欲“亲”而不得;政不清,商也只能“配合”。中央用“亲”和“清”为政商关系正名、定位,不仅让政商双方都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是为领导干部如何跟企业家打交道划出了底线,拓展了空间,协力同心、健康向上的新型政商关系指日可待。

  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企业家的获得感与安全感,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中央用三个“没有变”强调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重申了党和政府对非公经济的大政方针,正是在向中国乃至世界做宣示:政商关系不是贬义词,而是永远需要认真经营和作为的改革重点。作为非公经济人士,只有丢弃犹豫、疑虑,全心投入建设全面小康的历史进程,为民族复兴大业尽心尽力,才能不负这一历史机遇。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广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芳(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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