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三部条例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3月15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建议
中国甘肃网2月2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苗苗)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日前拟订《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三部条例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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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
任何单位个人
发现事故隐患可举报获奖
《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办法(草案)》还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及时处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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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村民使用原宅基地
建新宅需审批
《甘肃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居民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农村居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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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除国土和气象部门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