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玉门法警队长挪用执行款案位列其中
中国甘肃网2月4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玉门某法院法警队长毛某将收回的执行案款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玉门市检察院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发挥监督法院依法履行民事审判和执行的职能,在对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毛某挪用184.7万元公款案移交起诉。最终,毛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玉门市检察院上报的案例“毛某挪用执行款物执行监督案”也位列其中。
案情:法警队长挪用执行款被举报
2013年10月,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某法院法警队队长毛某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陆续收回的案款未及时交付申请人,怀疑被其个人使用。玉门市检察院接到这一线索后,对毛某的执行行为进行调查。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毛某在担任当地某法院法警队队长期间,负责承办农业银行玉门市支行对长期欠贷客户申请支付令案件。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毛某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私自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中。2012年5月,毛某调整工作岗位后,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但仍涉嫌将之前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4万余元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由其使用,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监督:检察院发挥职能发出检察建议
玉门市检察院认为,毛某作为执行人员,存在一人收取执行案款、将收回的案款私自存放在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未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也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自制的无编号收据等执行违法行为,且公款私用达两年之久,反映出该法院对执行案款的收取、支付及票据使用均存在不规范现象。玉门市检察院遂于2014年6月11日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法院加强对干警的法治教育,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要对所收取的各类案件款及时按规定处理,严防坐支,确保各项资金安全运行。该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答复,对玉门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
因毛某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玉门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自侦部门。后经瓜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瓜州县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毛某挪用执行案款184.7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