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陇周刊
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市州播报  >  嘉峪关
投稿

嘉峪关:“凶宅”买卖引发的纠纷

2016-01-06 09:18:48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嘉峪关:“凶宅”买卖引发的纠纷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高慧霞) 嘉峪关市民胡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自己妻子的一套住宅卖给胡某,胡某当天支付定金1万元。可后来,胡某听说该套住宅曾经发生过事故,当时的房主人从楼顶坠楼死亡,该房属于“凶宅”,胡某遂提出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官司。

  2014年7月,合同签订当日,胡某向王某交付定金1万元,王某向胡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胡某购房定金壹万元整,共计房价款贰拾壹万元整,8月20日之前付全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签订合同后,胡某从该房屋邻居处听说该房屋内发生过居住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胡某认为,王某隐瞒了影响其作出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重大信息,导致其作出了重大误解的购房意思表示,王某的隐瞒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某向胡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涉诉房屋归曹某所有,2004年,曹某丈夫从楼顶用绳子吊着进入屋内取钥匙时,绳子断裂致其坠落死亡。2008年,曹某与被告王某结婚。2014年12月,涉诉房屋已卖与他人。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可能影响对方是否购房的信息。被告在卖房过程中,未能如实告知屋外发生房主意外死亡的信息,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在购房时也未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相关情况,同样存在过错。鉴于涉诉房屋已由被告卖与他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收取原告1万元现金,双方未约定该款的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收取的定金应予部分返还,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返还8000元。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王某向原告胡某返还定金8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甘肃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新闻热线:0931-8960109 技术服务:0931-8960711 网上投稿
网站简介 | 大事记 | 人才招聘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中国甘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