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哺乳期女工,违法!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双倍赔偿
原标题:解聘哺乳期女工,违法!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双倍赔偿
中国甘肃网12月2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可职场女性张某却因此多了烦忧,因为怀孕、休产假,她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12月16日,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用人单位支付两倍赔偿金。
2018年5月27日,A公司招录张某并安排其从事文员工作,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2021年1月9日至4月20日,张某因生育休产假。4月21日,张某产假期满,回A公司销假上班。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张某:“原工作岗位已安排他人,现在没有合适岗位,你不用再等了。”2021年4月26日,张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产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5月6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产假工资证据充分,法庭应予支持。张某休完产假后,A公司通知张某没有合适岗位不用再等,有解除劳动合同之意,张某也再未到岗工作,应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产假工资及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通知张某没有合适岗位不用再等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一审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张某系哺乳期女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张某休产假期间另行安排他人上岗并无不当,但在张某产假结束后,应与张某协商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A公司以原工作岗位已安排他人,再没有合适岗位等理由解除与哺乳期女工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改判为:A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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