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近期兰州市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案例1: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海亮滨河壹号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蔬菜的行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的哄抬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2: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79号附21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销售蔬菜的行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当事人的哄抬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3: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盐场路140号的某菜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蔬菜全部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定西南路21-179号某蔬菜巿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滩路金雁花园小区内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城关区雁滩路某粮油蔬菜店经营的蔬菜及预包装食品均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城关区雁滩路某大型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肉和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兰州某瓜果蔬菜有限公司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东区35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东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西区59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裴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生鲜大肉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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