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甘肃网7月21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今年3月,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全省首次建立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省共8个行业1975家与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紧密相关的企业纳入清单。截至目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3879家次,服务指导5944家次,减免处罚14次。
对照“6+1”条件筛选 为企业“画好像”
《管理办法》设定了6个基本条件和6个筛选条件,主要考虑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环境守法情况等因素,企业同时满足6个基本条件和1个(含)以上筛选条件,即可纳入正面清单。
同时,《管理办法》设定了企业移出正面清单的9种情形,主要考虑发生严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因素。
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存在恶意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移出清单后不得再次纳入。
按照“无事不扰”原则监管 为企业“减负担”
《管理办法》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企业应当做到“无事不扰”,原则上只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大力减少正面清单企业迎检负担。
在此基础上,为避免对正面清单企业“降低要求”“不管不问”,《管理办法》要求将正面清单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每年首次被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检查,后续再次被抽查到的正常开展检查。
另外,正面清单企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发现问题线索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程序开展现场检查。
秉持“宽严相济”理念服务 让执法“有温度”
《管理办法》提出,正面清单企业存在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尽快整改,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对未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按照《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文件精神,依法包容审慎开展监管。
《管理办法》还明确,在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对正面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对其充分信任和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进而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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