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支持文旅企业宣传营销奖励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武威市支持文旅企业宣传营销奖励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意见》精神,鼓励全市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宣传营销,提高“天马行空·自在武威”文化旅游品牌知名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旅游企业是指在武威境内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研学旅行基地以及主要从事文化旅游商品设计研发和生产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平台开展宣传。
1.国家级媒体平台是指由国家部委管理或主办的网络新媒体、报刊杂志,比如央视、中国旅游报等媒体。
2.省级媒体平台是指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管理或主办的网络新媒体、报刊杂志,比如甘肃卫视、甘肃日报、读者等媒体。
3.旅游企业实际投入资金是指企业向媒体合作方实际支付的款项,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金额和银行往来账目为准。
4.申请奖励金额以企业实际投入资金合同价款的比例计算,在省级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家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新媒体、自媒体开展宣传。
1.进行武威旅游资源宣传必须是原创作品,可以是视频、音频、美图、文字或者图文结合等形式,宣传内容为武威旅游景区、旅游产品线路、文创产品、文旅资源等相关内容。
2.网络媒体是指旅游企业自己开通或借助其他个人或企业开通的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爱奇艺等,还包括但不限于携程、驴妈妈、乐途等平台。
3.申请扶持奖励以原创宣传作品浏览量、点赞量为准。浏览量、点赞量统计周期为原创宣传作品发布之时起72小时内,浏览量、点赞量1000次以上5000次以下,每条奖励300元;浏览量、点赞量在5000次以上10000次以下,每条奖励400元;浏览量、点赞量在10000次以上的,每条奖励500元。
4.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同一作者的宣传作品以不同形式在多个平台发布,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
5.原创宣传作品浏览量、点赞量以发布平台数据(截图)为准。
三、奖励申报材料
(一)申请在国家级、省级平台开展宣传奖励资金。
1.《武威市旅游企业与国家、省级平台合作表》;
2.承诺书;
3.相关合同、银行往来账目凭证。
(二)申请在新媒体、自媒体开展宣传奖励资金。
1.自媒体平台发布文旅信息阅读量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信息原创性说明,自媒体发布信息视频、截图等其他资料(图文信息的提交纸质材料,视频信息的提交电子版)。
四、申报工作程序
(一)申报方式
市属旅游企业可直接向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区所属的文化旅游企业向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11月25日,逾期未进行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工作流程
1.初步审核。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市、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审定。
2.市级审定。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确定奖励结果。
3.公示。市级审核意见在武威文体广电旅游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不符合奖励情况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4.兑现。公示无异议的,从市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旅游经营单位,不予进行补助。
(二)申请单位须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申报资料的查验和现场检查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补助。
(三)对于虚报资料,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不再接受其以后的奖励申请。
(四)在兑现资金补助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武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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