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来啦 将重点解决六大问题
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光亚对《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进行阐释
中国甘肃网2月26日讯(本网记者 沈文刚)校园安全关系千家万户。3月1日起,《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中小学校安全管理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
针对我省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光亚表示将重点解决学校安全管理等六个问题。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三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中,对政府、部门、学校、教职工、监护人、学生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予以法律界定,使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更加明晰,解决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清晰、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的问题。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有效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应对工作盲目、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件后没有第三方机构调解的问题。
《条例》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等行为不好处置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条例》对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体系、学生实习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同时提出了学生有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解决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制度化的问题以及解决学生不遵守校纪校规学校不敢管的问题。
《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据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切实解决学校安保队伍建设和一键式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经费无法保障的问题。
《条例》规定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推进各方面扎实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解决对学校安全工作只说不做、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麻痹思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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