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 配置辅助器具五种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
配置辅助器具五种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中国甘肃网12月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明确,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三)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五)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进行选择。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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