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 中医馆或成社区卫生服务标配
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
中医馆或成社区卫生服务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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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职责,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草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推广有效方剂和特色技术,发挥中医药的预防和救治作用。加强中药材质量的提升和监管,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地药材标准体系的职责,明确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强化中药材监管体系、追溯体系和中医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支持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
同时,《条例(草案)》就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陇药名优品牌,发展中医药绿色循环经济;支持中医药相关产业发展,发展“中医药+”新业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支持推进中医药创新,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的建设方面应当予以重点支持;明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明确省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专家智库。推进甘肃中医药文化传承,《条例(草案)》规定深入挖掘、研究人文始祖伏羲、医祖岐伯、针灸鼻祖皇甫谧、敦煌医学等中医药资源,传承与弘扬甘肃中医药文化;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保护和利用;鼓励创作具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科普作品、影视作品等文化产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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