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原标题:省法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中国甘肃网4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张秀芸)4月16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案件审判效果好,对同类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有的案件标的大,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以案释法、释法明理,更好地推动法治文明,为法治甘肃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董某等38人诈骗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为实施电信诈骗,冒用他人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招聘,组织杨某、张某等35名被告人,从“企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被害人信息后,以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公司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效果、试题资料押题精准度或者编造公司能“包过”“保过”相关考试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致使包括甘肃在内的全国各地数百人上当受骗,犯罪数额高达967064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9人因情节相对较轻,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8人单处罚金。
胡鑫、胡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胡鑫、胡刚系亲兄弟,2008年开始,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经营各自公司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胡鑫利用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敦煌市七里镇沙石料行业十年之久。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目的,胡鑫又通过非正常手段当选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成立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并利用自己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对地产开发补偿协议不满的部分商户店铺,强行实施断水、断电、锁门、门前堆垃圾等行为,迫使其搬离;对仍拒绝搬迁的商户,召集人员实施强拆;并指使公司会计人员逃避缴纳税款7112448.49元。同时,胡鑫还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妨害作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而胡刚利用锦浩繁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向他人担保、放贷,对到期不能还贷的借款人,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牙签胶水堵门锁等“软暴力”方式催款,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此外,还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
裁判结果: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生产电解铝过程中,将废阴极炭块废渣堆放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附近的山神沟、撒拉沟内。2016年8月,该废渣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2019年1月28日,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停止环境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00万元。为了彻底整治解决环境污染危害问题,被告持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近5.7亿元,远远高于原告诉请金额,涉案环境问题已全部整改治理并恢复改善,得到了原告充分认可,原告致力于维护改善环境的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完全实现。
裁判结果: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经调解结案。
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袁某美诉称: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袁某美作为投资者受到损失,请求酒业公司向袁某美赔偿损失216693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甘(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酒业公司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酒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给予酒业公司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2016年6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后,2016年6月20日*ST某复牌恢复交易,当日开盘“一”字跌停,当日收盘价15.59元。2016年3月18日袁某美资金账户一次性进入1.45亿元,从第一次开始某股票交易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袁某美涉及的有八个交易日,共52次买入,56次卖出,均为大额买进卖出,交易手法与普通股民有明显区别。虚假陈述实施日前袁某美将某股票全部清仓,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袁某美自2016年4月21日至5月17日多次买入某股票,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袁某美损失21669377元。宣判后,酒业公司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甘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某美的诉讼请求。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查处李某厚、朱某强、李某洪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装材料,合计价值155400元。使用商标枚数达5万余枚。之后,李某厚、朱某强、李某洪分别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某系列商标专用权及包装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生产、销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一、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洪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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