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版《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炉
原标题:新修版《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炉
残疾人停车可享减免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施行。8月14日,记者详细浏览新修版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注意到,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使用统一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中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共建筑未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停车难,难停车……这样的难题在新修版《办法》实施后,将得到有效缓解。《办法》明确,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停车场应当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
对于有车族来说,下班回家后停车是最关注的事了。《办法》对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使用有明确规定: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业主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
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强调,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公共停车场有优惠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对于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停车场经营者不开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为鼓励、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非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驾驶证、残疾证,享受单次免费停放四小时的优惠政策,超过四小时的部分,应当按标准计费。
单位专用停车场可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对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违反该条规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看清了这些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区域是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括: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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