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首起恶势力犯罪二审案宣判
原标题:我市首起恶势力犯罪二审案宣判
中国甘肃网3月4日讯 据金昌日报报道(实习记者李峰)3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起涉及13人、5项罪名的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终审公开宣判。
据悉,2018年11月30日,永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崔某某等13人涉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其中1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1人宣告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某、汪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崔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汪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场所,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崔某某还纠集杜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等人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手段和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索债,形成了以崔某某为主,汪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杜某某为重要成员,马某某等人参与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在永昌县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城乡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上诉人崔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还帮助崔某某毁灭、伪造证据,阻扰公安机关侦查;上诉人汪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还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各上诉人崔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上诉人刘某某有立功情节,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二人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判决驳回崔某某、汪某某等10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从轻判处刑罚。二审宣判后,上诉人崔某某、汪某某等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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