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 一大批优惠政策等着您
中国甘肃网7月24日讯 (本网记者 张珊珊)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脱贫。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紧盯产业扶贫任务,紧扣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的全面对接和省级龙头企业对贫困县的全覆盖。
《意见》强调,要从企业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科研、市场营销、人才建设等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设备改造、产能扩建、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等。
(一)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
按照“在每个贫困县每个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目标,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发挥农业保险对产业脱贫的兜底作用,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二)金融支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充分发挥甘肃金控集团和各级农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优先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用地优惠。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要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现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实际不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电价支持。2020年底前,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税收优惠。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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