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共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库房维修改造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中共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库房维修改造项目(招标编号:ZFCG-XH-2017-258)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申请监督检查单位:中共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密载体销毁中心
被申请监督检查方:郭忠民
联系电话:13609399539
二、监督检查事项
采购人反映此项目评标专家郭忠民为参与我单位项目投标公司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此次评审工作,但并未回避,属于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该认定评审无效。经我处调查发现郭忠民于2017年12月19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了《中共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库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评审工作,而郭忠民确实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甘肃飞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忠民的行为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我机关于2018年4月24日组织召开了关于甘肃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涉密载体销毁中心库房维修改造项目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郭忠民的陈述、申辩及质证意见。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郭忠民罚款2万元,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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