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儿童医院五层PICU六层NICU净化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儿童医院五层PICU六层NICU净化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期2栋B座10楼
被投诉人:甘肃省招标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隆星大厦13楼1311室
二、投诉事项
2018年6月11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儿童医院五层PICU六层NICU净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公布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 2、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期限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3、被投诉人未按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4、评审专家对预中选公司的评审不公正。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为截止2018年5月3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5月24日,投诉人的此项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此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018年5月11日先后三次就供应商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答复,但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故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成立。
被投诉人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后,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被投诉人于2018年5月11日进行的澄清未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且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5家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的情况来看,被投诉人的澄清内容并未实际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被投诉人未按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的行为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
对于被投诉人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该条第五款还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经核查,被投诉人在中标人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了中标结果,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被投诉人的前述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人的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投诉事项4
经核查,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未进行质疑,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因被投诉人的澄清内容并未实际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未按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的行为不影响本项目的采购结果,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的第2项投诉事项成立,维持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对于被投诉人未按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的违法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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