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义务
原标题:《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义务
中国甘肃网11月2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10月31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该《细则(送审稿)》提出,我省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细则(送审稿)》提出,我省汛期起止时间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执行。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各级、各单位防汛机构以及气象、水文等防汛重点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汛工作。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抢险结束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细则(送审稿)》提出,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抢护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按已批准的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证堤坝安全。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新闻
- 2017-11-02甘肃省委原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唐兴和接受组织审查
- 2017-11-02甘肃省2018年高考报名昨日开始
- 2017-11-02甘肃:个人医保缴费、报销有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