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布《实施意见》 将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
原标题:我省发布《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将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
中国甘肃网10月2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刘晓芳)记者10月12日获悉,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发布《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据悉,建立基本医疗费用保障制度,大幅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将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年累计控制在3000元以内,基本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负担不起医疗费用、看不起病问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到2020年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据悉,健康扶贫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原则,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对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按照《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发〔2017〕96号)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罹患《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2014〕489号)规定的50种重大疾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总额,严格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制度,救治对象入院时免交住院押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救治对象出院时只交纳个人自负费用。二是对慢病患者进行签约服务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6〕325号)要求,组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签约服务管理,为签约对象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慢病患者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诊疗服务,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对象共同分担。建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省市三甲医院“1+1+1+1”组合签约服务模式,为签约对象提供绿色双向转诊、专科诊疗服务和签约服务管理等。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
另外,还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要提高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在2016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的基础上,2017年对全部参合对象报销比例再提高5%。二是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三是实施大病保险再报销政策。经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再次给予80%至98%分段递增报销,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四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从2017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予以弥补(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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