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解读
原标题:【热点聚焦】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解读
记者 尤婷婷 通讯员 高勇
9月1日起,全国首部规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正式实施。自此,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将有章可循。
一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樊怀玉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问题屡审屡犯,甚至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同时,由于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审计整改监督的程序、方式、方法等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督促审计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十分必要。
二
为切实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2016年,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办法》。按照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办法草案起草组,在广泛征求和认真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文本。
6月7日,《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整改工作监督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初审。
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规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意义重大。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现名称为:“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怎样界定“突出问题”,尚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中也不好界定。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实施的是全面监督,建议删去“突出”这一表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对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等提出建议,切实通过审计监督改进各项工作,提高地方立法的实用性。
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庆平告诉记者,该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的,项目选题好、切口小,问题抓得准、针对性强,既有程序性内容,又有实体性内容。这部法规的出炉,具有创新意义。
三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共十八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整改责任、监督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关键在于明确和落实各方面的责任。为此,办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在整改工作中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分别作了规范。
为解决由审计机关代被审计部门、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易产生责任不清、重视程度不高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三类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主体:一是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或由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由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根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开展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办法对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内容、程序和审议方式以及相关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就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办法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已经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时限;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报告和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等。
关于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程序,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采取分组审议、联组审议和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议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
同时,办法对专项视察或调查、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的运用作出了规范。
这些监督方式的综合有效运用,必将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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