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调查:如何帮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原标题:如何帮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本报记者苏叶
近日在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的猥亵女童案,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话题引热。
就此,记者采访了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部长王丹群、金城律师事务所许凯年律师,请他们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警方爆出女童系收养的消息后,收养也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女童的养父母是否具备抚养条件?
王丹群:《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7条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许凯年:如确认是收养关系的情况下,且中年夫妻是20岁左右男孩的亲生父母的话,依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中年夫妻不具备收养的条件。
问:猥亵儿童案件是否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会否影响收养关系?
王丹群:《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人来人往的火车站候车厅,当众将手伸进女童的衣服内抚摸其胸部,而女性的胸部属于隐私部位,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会因为亲属关系而从轻处罚。
许凯年:会影响收养关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未尽到收养义务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或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问:养父母未能尽到监护人职责的,有什么救济举措?
许凯年:可根据《收养法》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或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问:如何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检察官有何建议?
王丹群:首先,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小要告诉孩子自己身体被内衣、内裤遮挡的部位是隐私部位,外人包括亲属长辈、邻居熟人、老师同学及陌生人等等都不能触摸侵犯,让孩子从小养成对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保护意识。
其次,学校教育、法治教育都要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讲解,告诉他们哪些行为是对他们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该怎么办,要敢于说不,及时告诉家长老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点在我们检察机关开展的“法治进校园”讲座中都有讲解。
同时,还需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更多的人认识到在公共场所抚摸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可能涉嫌犯罪,通过大量的法治宣传,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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