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怎么分摊?
原标题: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怎么分摊?
无法单独计量小区共用水、电费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分摊
中国甘肃网8月10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欧阳海杰)为规范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分摊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昨日,兰州市物价局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的分摊。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及尚未实行专业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的分摊方式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这样收取
依据《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即:服务范围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
转供电已移交给供电营业机构的,不得收取此费用。
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按用水量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物业使用人不分摊。
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按面积比例分摊
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转供供暖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二次转供供热总建筑面积中也不包含该面积)。
地下车库共用水电费不另行分摊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分摊。
无法单独计量小区明确分摊方式
对于无法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而进行单独计量的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二次转供设施,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
三种共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物业服务费或经营收益列支。
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须单独列账
物业公司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不得以提高电价、水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方式收取,也不得与业主或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用等混合记账和收费。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时,应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1供电二次转供能源费
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时收取0.04元;1001至3000户的每千时收取0.03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时收取0.02元
2供水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
由区域内(单幢楼或小区内)所有物业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
3供热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即电费)
由业主专有部分占供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4无法单独计量的小区,也有具体分摊方式
能源费用(即电费)按每吨水0.10元标准分摊电费;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用电费用,合并在一起按建筑面积0.04元/月·平方米标准分摊
5三种共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
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
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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