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原标题:我省出台《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中国甘肃网7月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办法》指出,申请减免缓缴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地税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新闻
- 2017-07-05甘肃: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
- 2017-07-05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来甘肃省献演“千手观音”
- 2017-07-04兰州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开始挂牌 交警现场解答
- 2017-07-03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上路需挂牌且随车携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