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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上路需挂牌且随车携带行驶证

17-07-03 09:35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需挂牌且随车携带行驶证

  中国甘肃网7月3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苏叶) 6月29日,省公安厅就《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人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一律免收工本费。7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

  今年7至12月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集中登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提醒、告知、督促等为主要执法手段,推动登记工作全面开展。集中登记结束后,对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两类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以200元罚款;对驾驶拼装、改装的“两类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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