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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继承遗产 应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17-06-05 09:11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狄东阳

  原标题:以案说法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记者 徐俊勇

  家住镇原县的李某欠了刘某4000元砂石料款,李某去世后,刘某向李某的妻子和儿子追讨欠款未果酿成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欠款。近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诉讼称,前几年,他为李某生前经营的建材厂拉运供应砂石料,2014年10月31日,他与李某结算,李某共拖欠其砂石料款4000元,因无现金给付,李某便给其出具了一张4000元的欠据,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7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及儿子依法继承了李某遗产,但还是不清偿其欠款。现向法院依法提请讼诉,要求李某的妻子和儿子共同清偿李某生前欠款4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她和儿子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均认为其并没有继承李某遗产,现仅为财产保管人,因此并不是本案清偿主体,原告刘某的债权是李某经营建材厂期间形成的,刘某应向建材厂主张。

  【审理】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生前拖欠原告刘某砂石料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某因病死亡后,原告刘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王某以及儿子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李某生前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中部分财产在转化为遗产后,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其儿子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清偿原告刘某砂石料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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