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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进店拿手机逃走当以盗窃罪量刑

17-05-12 10:16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岳佳荣(实习)

  原标题:【以案说法】进店拿手机逃走当以盗窃罪量刑

  记者 朱宇鲲

  生活中,行为人如果乘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交给他供其挑选的商品拿出店后逃走,这种行为究竟属于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和抢夺罪的量刑结果轻重有别。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情:被告人黄某因丢失手机,遂到郭某经营的手机专卖店准备按揭一部手机。黄某到手机店后,要求郭某取一部手机让其先看一下,郭某答应了黄某的要求,结果黄某趁郭某不注意,将一部手机拿上跑出店外,并骑摩托车离开。后黄某父亲将所盗手机上交至清水县公安局。经天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黄某所盗手机市场价格为2238元。

  公诉机关清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交其挑选的价值2238元的手机拿出手机店后逃走,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介绍,盗窃罪和抢夺罪在量刑时轻重有别,抢夺罪量刑相对重些。本案在定性、审理中,当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抢夺行为即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夺取被害人占有的手机后逃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夺罪,而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

  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而根据当前刑法新理论,盗窃行为的认定要求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且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进行,公开窃取的行为也属于盗窃。

  同样,根据当前刑法新理论,抢夺行为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抢夺行为的内容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趁人不备而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不备,夺取手机后逃走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伤亡的可能性,属于盗窃罪中公开窃取的行为,且其所盗手机价值2238元,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故其行为成立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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