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租房也应享有居住尊严
原标题:租房也应享有居住尊严
作者:朱昌俊
住建部近日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房租按月支付;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明确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据5月20日新华网)
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租房成了当前不少人融入城市的第一步。相较于房屋销售中的一些乱象,房屋租赁中的“灰色地带”,往往因为租者维权能力不足、事发普遍等多种原因,而更加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
于此现实之下,住建部此次出台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无疑是一次针对性的监管强化。意见稿提出,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这些都切中了租房者的现实之痛,也是对租房者权益的保障。
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这实质上是要让租房者也能够享有可确定的权益保障,租房不应该只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被迫选择,而是同样可以拥有稳定的居住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此举或将重塑社会的居住观念与房屋观念。
当然,遏制房屋租赁市场的乱象,强化对租房者的权益保障,除了需要平衡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权利,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出租房资源的供应也必不可少。而在出租房的供应上,当前我们在数量和结构上也都还存在着偏差。此次意见稿提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是为对策之一。而加大廉租房、公租房等公共性租房资源的供给,也是市场化租房资源外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房者的应有权益,不是说要鼓励大家少买房,多租房,而是说,不管是租房还是自己购房,都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居住尊严。租房者不应该成为一种“低人一等”的居住方式,而是租者也能“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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