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正式出台
原标题:《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正式出台
物业服务分为四个星级四星级 物业最高收费1.9元/平方米·月
中国甘肃网5月1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范海瑞)《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经今年2月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5月15日,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印发了《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收费基准价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新标准明确,四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为不高于1.9元/平方米·月,多层不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不高于1.1元/平方米·月。
A 物业服务分四个等级,等级越高收费标准越高
《标准》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该标准目前尚未对外发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四星级最高、一星级最低,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根据该《标准》,各基准价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装修协议》约定。四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9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1元/平方米·月;三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7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9元/平方米·月;二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45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65元/平方米·月;一星级物业服务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1.2元/平方米·月,多层住宅(不带电梯)物业收费标准不高于0.4元/平方米·月。
B 物业费中包含与电梯相关的电费、维护费用等
同时,《标准》还明确,收费标准包含的绿化养护管理以绿地率25%-30%为标准,低于25%的物业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协商核减,前期物业应在0.10元内核减。带电梯住宅第1层或未设置电梯出入口的其他楼层,约定标准时应降低25%,但需乘电梯才能出入的除外。
收费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以及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计量,经公示后据实、合理分摊。与电梯相关的电费、维护费用等已包含在物业服务收费中,但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除外。
C 装修押金只向装修企业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
《标准》还对装修环节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整个装修期一次性收取)高层住宅加收3.50元/平方米(第1层按3.0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加收3.00元/平方米。装修垃圾清运费(整个装修期一次性收取)6.00元/平方米;装修押金高层住宅3500.00元/户;多层住宅2000.00元/户;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5.00元/个。
《标准》明确,装修押金只向装修企业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应在装修完成,且经3个月的采暖测试,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业主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收取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业主自行处理装饰装修垃圾并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的小区,新装、改装门禁应免费配置4张门禁卡,多配、补办可收取工本费10元/个,更改业主信息(如业主变更)不得收费。
D 《标准》自5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
《标准》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星级服务等级,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新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四星级服务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方面,《标准》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该《标准》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该标准执行后,如物业服务合同期未满,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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