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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有效保护公共利益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六起典型公益诉讼案

17-05-10 08:48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狄东阳

  原标题:【热点聚焦】公益诉讼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六起典型公益诉讼案

  记者 朱婕

  公益诉讼,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全新领域。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六起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我省检察机关在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据介绍,2015年7月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先后部署了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等。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恢复和保护被损毁国有林地365亩;恢复和保护各级集体林地中生态公益林78.3亩;恢复和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343.96亩;恢复和保护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553.82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9204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105.9公里;促成清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垃圾和固体废物564吨。共挽回和追缴国有资产2.05亿元。

  宕昌县水务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陇南市宕昌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宕昌县水务局作为河道采砂主管单位,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对辖区内砂场的管理中,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费标准,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费600万元。

  宕昌县检察院先后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6年2月3日两次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向采砂企业征收应缴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356万元一直没有征收,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8月11日,宕昌县检察院向西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2日,西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2009年至2014年期间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水务征收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生效后对采砂企业及个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继续予以追缴。

  宕昌县水务局在判决后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再受到侵害。

  永登县农林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兰州市永登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等2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发现,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及其行政主管单位永登县林业局对造成的经济损失4697万余元并未追回。

  永登县检察院曾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永登县林业局发出过检察建议,建议永登县林业局依法挽回损失,但该局仍未有实质性工作进展。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发现被损毁的林地仍未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16年3月29日再次向永登县农林局和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发出了检察建议。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纠正。

  2016年8月11日,永登县检察院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

  武山县滩歌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16年6月15日,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称:滩歌镇内垃圾堆放点设置存在问题,垃圾造成河道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行洪。经调查核实,武山县滩歌镇辖区多处垃圾处理点设置不合理,导致污染加剧,对周边水质和农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同年7月29日,武山县检察院向武山县滩歌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限期一个月整改所发现的问题以及辖区内存在的同类问题,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清理河道垃圾,将垃圾集中处理。8月24日,滩歌镇政府将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称,组织环卫工人和镇环保站工作人员对主要的垃圾点进行为期七天的清理。10月21日,武山县检察院再次回访调查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垃圾经过短暂处理后又恢复到检察机关发出诉前建议前的状态,甚至还将收集的固体废弃物直接倾倒在野峪沟。

  同年12月8日,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秦州区法院于12月27日开庭,于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武山县滩歌镇政府全面履行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整治辖区内环境卫生并清除野峪沟垃圾。

  肃南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013年10月31日,张掖市肃南县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肃南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两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的出让价款为46万元。但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并未如期缴纳,肃南县国土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

  2016年10月27日,肃南县检察院向肃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的法定职责。肃南县国土局于2016年11月28日回复称,已作出终止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的决定。但肃南县检察院认为,肃南县国土资源局虽然作了上述决定,并进行了公告,但国家利益并未得以全面维护,因受让人的违约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未得以弥补。

  2016年12月12日,肃南县检察院向张掖市高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肃南县国土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要求肃南县国土局继续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职责。法院审理期间,肃南县国土资源局追缴了东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国土出让金。

  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庆阳市宁县九龙河等沿岸有22个排污口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河流污染。宁县环保局三次向宁县住建局发出污染整治督办函,要求对宁县城区境内排污口进行整治,对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进行并网改造,配套建设管网,纳入县城污水收集管网,整改期限为2016年10月底。而宁县住建局作为城区建设管理部门,本应依法履行对污水处理的管理职责,但对于宁县城区排污口持续排放污水至河道一事置之不理,致使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2016年10月28日,宁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全面关闭宁县城区沿河非法排污口,对未纳入排污管网的排污口进行并网改造,纳入县城污水收集管网,且彻底整改行政不作为问题。

  2016年11月28日,宁县检察院会同宁县环保局再次现场勘验后发现,宁县住建局未对县城排污口进行全面规范化整治,河道水质仍处于受污染之中,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2月9日,宁县检察院向庆阳市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3月14日,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责令宁县住建局限期整治。

  阿克塞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酒泉市阿克塞县检察院在办理阿克塞宏大石棉销售有限公司一起爆炸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县红柳沟石棉矿区污染事件涉及环保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该县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17家石棉开采企业,虽多次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通知整改,但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并予以整改的企业,未进一步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导致污染问题未予以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我省三级检察机关多次到矿山调查取证后,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红柳沟矿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石棉开采企业予以关停,并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

  阿克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7日通知各石棉矿采选企业停产整改。2016年1月30日,阿克塞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石棉矿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被关停企业要恢复生产,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生产,对阻挠、抗阻关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该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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