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24万元 兰州一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被判刑
原标题:非法集资124万元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被判刑
中国甘肃网5月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两名河南籍男子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诱骗市民参加公司投资理财业务,不到一年时间敛财124万。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9月,吕某某(在逃)出资注册成立了甘肃豪昱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王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某任项目经理。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以投资理财为手段,高息为诱饵(月息1.5%),采取上街散发传单、彩页的形式,同不特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诱骗多人参加该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
经甘肃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甘肃豪昱鑫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与30名群众签订43份《合同书》,金额合计124万元,返还投资群众收益9300元,未退还投资群众资金1230700元。作案后,吕某某将大部分赃款实际控制,其余部分用于退还群众收益及公司日常开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宣判后,梁某提出上诉,称自己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一审量刑过重。兰州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梁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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