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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提醒丨当事人过世,生前债务如何偿清?

17-04-10 08:45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刘姗

  原标题:当事人过世,生前债务如何偿清?

  制图/许天野

  主持人:记者 李辉 实习生 金丹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鹏、张彦雄

  欠了别人一笔钱还没有偿还,或者别人欠了自己的钱还没有收回,就已经离世,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生前的借(欠)条还能算数么?针对这一债务债权关系中比较特殊但又比较常见的情况,兰州晨报特邀有关律师结合法律法规,为广大读者做一些释明。

  典型案例

  逝者遗物中现3年前借条

  家属起诉索要欠款获法院支持

  李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3年前,张某因做生意急需1.5万元周转资金,李某遂以自己名义为其贷款,张某打了欠条。去年,李某突然去世,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欠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以张某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其还清了借款,并且欠条当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为由,依法判决其偿还李某家人1.5万元。

  拿着死者借条讨债被驳

  法院判“债主”证据不足

  拿着一张已故癌症患者夏某写的借条,市民钟先生几次索要欠款未果,只好与夏某家属华某对簿公堂。钟先生称,他手上的借条有夏某亲笔签字,而且也有和华某的电话录音。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借钱时已处于肝癌晚期,因此借据的证明力是有瑕疵的。而借据本身也体现不出是对以往借贷债务的再次确认,因此,借据无法起到证明作用。电话录音中华某也一直没有承认夏某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借条被认定有效

  丈夫生前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先生拿着孙女士死去的丈夫李某签下的借条上门讨债,孙女士表示她根本不知道这份借条的存在,拒绝偿还,两家由此闹上法院。关先生表示借出的15万是李某开饭店所用,而孙女士对此事实予以否认。

  后经人民法院调查,认定借款确实存在,借条有效。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生前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主持人:如何认定借(欠)条的效力?

  张彦雄:借(欠)条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从法律层面而言,借(欠)条的出具即意味着债务人已借(欠)债权人一定数额的财物,因此,借(欠)条一旦书写,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在诉讼中,债权人仅凭借债务人出具的借(欠)条主张债权,有时也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先出具借(欠)条,后交付财物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抗辩称借(欠)条出具后,债权人并没有实际向其交付财物,且能做出合理说明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相关规定,此时如果债权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向债务人已实际交付了财物,则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需要提醒的是,在出具或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欠)条时,一定要注意书写规范,在借(欠)条中尽可能写明借(欠)财物原因;债权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借(欠)财物时间及借(欠)条书写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款项的交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抵债等);如有利息约定,还应写明借(欠)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利率等。另外,在借(欠)条的落款处,应要求债务人亲自签名并摁手印。一个内容详细、格式规范的借(欠)条可以避免以后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案例1当中的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因此原告的诉求得以支持。

  主持人: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健在配偶如何清偿死亡债务人的债务?

  王鹏:此类情况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考虑死亡债务人的生存配偶是否继承死亡债务人的遗产,如果继承,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死亡债务人的生存配偶需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死亡债务人的生存配偶亦放弃继承死亡债务人的遗产时,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继承法》当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死亡债务人的生存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结合案例3,被告孙女士和其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借款15万元并用于家庭经营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于原告的欠款,应当由孙女士和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李某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

  主持人: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能否被继承?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顺序是怎么的?

  王鹏:债权人死亡,生前存在的债权就成了争议点,不仅在其家人之间有争议,而且还关系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债权人死后遗产将会被继承,那么债权能否被继承呢?根据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关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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