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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发生交通事故 双方等责情况下咋赔?

17-03-20 07:3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狄东阳

  原标题: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等责情况下咋赔?

  制图/许天野

  出了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负有同等责任的,在赔偿中就一定按50%的标准担责吗?其实不然,在实际案例中,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对此,兰州晨报邀请专业律师就此问题和广大读者聊一聊。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实习生 金丹

  嘉宾: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仪侯克岩

  案例

  1三轮车司机被撞成重伤法院依法提高赔偿比例

  王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永昌县永民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与道路北侧永昌县农业产业园大门驶出向左转弯驶上永民公路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之后就赔偿,李某表示不满。该案经法院两审终审,按照相关规定,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李某的伤情等因素,最终判定肇事方按照60%的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2肇事车有交强险时赔付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

  林先生驾车行驶途中与一辆带人自行车相撞,骑车人谢先生和乘车人徐女士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认定,林、谢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林先生据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50%。但徐女士不满,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应支付徐女士医疗费等4.7万余元,同时由保险公司将林先生已多支付的医疗费4900余元支付给林先生。这样一来,林先生需要支付给徐女士的费用累计只有2750元。

  车辆发生事故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

  主持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具体的赔偿责任究竟应如何承担?

  侯克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成员以外的人员受伤,首先由本车的机动车交强险负责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责任区分。这里讲到一个过错比例,一般情况下就指的是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过错比例,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朱振仪: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现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区分为两种情形。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受害人的损失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先予赔偿。如受害人损失能够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处,则对方车辆的驾驶人无需再担责;如受害人损失经交强险赔处后仍有不足部分,则不足部分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赔偿责任比例与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同

  主持人:也就是说,有了交强险机制的参与,最终赔偿后的责任比例不一定与事故责任比例完全等同?

  侯克岩:是的。根据前述法律规则,交强险赔偿处理过程中,只区分为肇事车辆是有责任还是无责任两种情况。在肇事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赔处时是不再具体区分事故责任程度的。案例2中,法院实际最终认定徐女士的各项损失为5.2万余元,这些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偿4.7万余元,剩下的5500元,林先生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一半。

  朱振仪:实际上,我们所讨论的、事故责任对最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道交法》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与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一定等同。

  法律侧重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

  主持人:那么,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具体是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的?

  朱振仪:从交通风险的角度出发来考量,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共同使用道路通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受到事故伤害的几率要远高于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因此,国家立法时侧重于保护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对于肇事一方的赔偿比例可以适当作出调整。对此,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作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

  侯克岩:《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7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是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所作出的明确量化性规则。案例1中,王某驾驶机动车,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尽管王某、李某各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法院最终以60%的比例判令王某向李某承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有效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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