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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维护消费者权益 兰州城关法院在行动

17-03-15 09:30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王彤

  原标题:维护消费者权益城关法院在行动

  中国甘肃网3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城关法院盘点近年审结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总结和回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经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人民群众安全的生活环境。

  生产销售假药两人身陷囹圄

  案例1.2016年,城关法院审结一批非法销售假避孕药案件。被告人颜某在开设保健品店期间,购进假冒的司米安(米非司酮片)进行销售,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为假药。马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为维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健康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城关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0.3万元。

  案例2.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且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在他人处低价购进假冒毓婷(左炔诺孕酮片)后向开设保健品店的颜某等多人上门兜售。2016年4月警方在颜某等人开设的保健品店内共查获被告人付某向其销售的毓婷(左炔诺孕酮片)51盒。经鉴定查获的药品为假药。城关法院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制售有害食品杨某被判缓刑

  案例1.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杨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大饼店,将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入面粉中加工面条并进行销售。同年12月9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的面条进行抽样检查时,经检查鉴定,查获的面条为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的不合格食品。城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维护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不受侵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2016年9月19日,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兰州市城关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后堂依法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某使用含硫酸铝钾的“双喜”牌泡打粉一桶,以及由被告人马某使用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加工制作完成的馒头、花卷。经鉴定,馒头、花卷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要求。目前,城关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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