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订亲”却未结婚 彩礼如何返还
原标题:“订亲”却未结婚彩礼如何返还
记者 朱宇鲲
生活中,“订亲”时给付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跟随彩礼给付往往还有“三金”首饰、手机、衣服等物品的馈赠。然而当婚变发生涉及彩礼返还时,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双方为此还会对簿公堂。近日,武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案件。
原告祁某的儿子与被告杨某“订亲”,原告向被告杨某及其父亲给付彩礼后,约定4个月后举行结婚仪式,然而彩礼给付后,被告未与原告儿子登记结婚。原告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包括现金和“三金”首饰、手机、衣服、看病花销等款项共计140100元。
经法院查明,被告未与原告儿子登记结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对于数额较大的彩礼现金78000元、“见面礼”6000元及购买金饰的23105元,共计107105元,被告应予以返还。购买手机、衣服等数额较小的物品,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予行为,可以不予返还;另原告儿子借给被告12000元的驾校报名费,原告给付被告母亲4000元,因原告主体和被告主体不适格(主体不适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7105元。
说法
3月6日,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曾利宏向记者介绍,给付彩礼是当地风俗习惯,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目的和性质非常明确,即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愿意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有性质上的区别,给付彩礼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儿子与被告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订立的婚约关系已解除,故婚约当事人的父母及子女在接收对方财物后,应负适当返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购买手机款、看病费用,因数额较小应视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关系时为增进感情而赠予的财物,以不返还为宜;对于被告购买的衣物,因属于特定个人用品也不便返还为宜。
因此,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往往就和赠予、共同财产分割交织在一起,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必要向原告、被告双方释名法律规定,依法消除双方顾虑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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