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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关区检察院以案说法 青少年须加强自我保护防范被坏人“侵害”

2017-03-01 11:34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原标题:城关区检察院以案说法

  青少年须加强自我保护防范被坏人“侵害”

  青春是人生的春天,闪光的青春,应该与美好的阳光相伴。然而,就是在青春年少时,有些孩子缺乏保护意识,陷入深渊,让自己的本应美好的青春时光陷入了“阴影”之中。如何让自己的青春如阳光般灿烂,如何保护好自己避免侵害,带着这些问题,近日,记者来到城关区检察院寻找答案。

  情景再现

  小张是一名技校14岁的学生,而小王、小李,同样是14周岁的初中生。正值青春年少的他们,有一场不可意料的灾难正向他们逼近。2015年秋日14时许,二名初中女生结伴在城关区一小区行走与小张偶遇,小张生起不法之心,主动上前搭讪,佯作询问二人所在学校、班级等,谎称认识该校某学生,向二人打听事情,然后将二人骗至该小区僻静处。采取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现金30余元,又对二人实施猥亵并强奸。案发后,小张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城关检察院审理该案件的检察官释法: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防范这样的危险

  怎样防患于未然又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审理此案的检察官说,此案中二被害人的遭遇令人痛惜,教训也是深刻的。作为青少年如何防止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怎样保护自己?

  要有安全防范意识

  俗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对女孩子来说,“防人之心”更是要警钟长鸣。此案中当陌生人向被害人搭讪并询问其个人信息时,二被害人都没有丝毫的防范意识,如实告知自己所在学校,班级甚至姓名,更未意识到跟随陌生人进入偏僻场所系步入险境。

  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当侵害发生时,一方面不能盲目反抗,要对自身、犯罪分子和周围环境情况做一个预判,衡量一下势力强弱,另一方面要保持冷静,尽量寻求帮助,防止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此案中小张和被害人小王、小李均为14岁,且被害人为两人,案件发生在居民小区,时间为中午2点左右,但二被害人胆小,思想单纯,没有反抗的意识,当受到侵害时,因为害怕和羞耻心理,没有呼救和反抗,当犯罪分子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实施侵害时,另一名被害人甚至就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蹲在不远处,没有采取任何自救或寻求外界帮助的行动。

  学校、家庭“安全”教育不可少

  此案中二被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在自身已经遭受性侵犯却意识不到,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遭到侵害后仍然不能分辨事情的性质和后果,不懂得如何向家人和司法机关表达。要自觉抵制色情淫秽视频和书籍。网络是个鱼目混杂的地方,近年来国家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在下大力气整治,但不良网络文化、色情电影、书籍屡禁不止,而作为个人要有自觉抵制的意识和能力,避免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

  检察官“防侵”口诀

  城关检察院检察官们为保护孩子们的权益,专门编写了一个口诀,校园霸王不可怕、不卑不亢教育他,遇到坏人袭击时、“110”不可忘,让它来帮你忙。中小学生请注意,游戏机厅不能去,黄色音像切莫沾、自觉抵制保平安,骗子行骗多伪装、提高警惕别被骗,花季少女应自重,自我保护要牢记。

  兰州日报记者 张烁 通讯员 彭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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