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百元红包”被认定贿选 不冤
聚焦
付 彪
2月17日,记者从市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浙江省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6日查处了一起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利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目前该自荐人资格已被取消。
(2月20日《台州日报》)
《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戴某通过微信发红包,尽管手段不同、金额不大,有的村民甚至只领到一分钱,但与其他明里暗里拉票贿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取消其自荐人资格,依法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不在于贿选钱物的多少,而是破坏了选风选纪。
花钱拉票、送礼买官的出发点,无外乎是用钱拉票或买官之后,再通过贪腐赚回“贿选成本”。对于农村来说,虽然村干部的“官位”不大,但“含金量”却不小。诸如宅基地审批、土地转让金分配、集体企业收益分配等,都有着很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近年来,媒体批露村官大敛“黑心财”的消息可谓时见报端。说到底,一些人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选票之争,背后蕴藏的实际上是对潜在的“权力资源之争”。
选举中拉票贿选,选上之后也注定成不了“好官”。小事小节是为官之德的一面镜子,小事小节不过关,大事大节难过硬。正如一则寓言,有个偷针者和偷牛者一起被游街,偷针者感到很冤:“我只偷一根针,为啥和盗牛贼一起游街,太不公平了!”盗牛者对他说:“别嚷了,我走到这一步,就是从偷针开始的。”事物都是由小变大、由量变到质变的。一个人不可能一夜之间成为腐败分子,其走向腐化堕落大多是从不注意小事小节开始的。
拉票贿选同样是吏治腐败。在反腐败、纠“四风”的高压态势下,既要打“老虎”,也不能放过“苍蝇”,还须严肃换届纪律,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对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等“零容忍”,真正“做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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