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如何避免“为回家让父母告状”的尴尬
原标题:如何避免“为回家让父母告状”的尴尬
堂吉伟德
李新是家中的独子,大学毕业后,他在距离老家千里之外的浙江某地一家外企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由于是外企,休假是按照其国内的法定假期来安排。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详见今日《兰州晨报》AⅡ04版)
都说“智慧藏于民间”,为了能回家看看千里之外的父母,外企员工采取“让父母告状”的无奈之举。“不是办法的办法”不具有复制性,不过其暴露的问题却具有普遍性。
有人认为,“让父母告状”的做法未免有些矫情,如果一个人愿意回家看望父母,完全可以抛弃一切,稳定而待遇优厚的工作并不重要。还有人认为,连请假都很难的外企缺乏人性化,这样的工作不要也罢,只要每个人都选择“用脚投票”,那么用人单位才会作出妥协与改变。诸如此类的观点未免有些偏激,一分为二地看,避免“为回家让父母告状”的尴尬,还需要从多方发力。
首先,外企沿用其国内的法定休假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一种不妥的做法。对于外企如何执行中国法定假日安排制度,还需要进行法律确认。严格管理并不意味着剥夺正常的休息权利,让外企的内部管理规定“中国化”,才能做到普及化和有效对接。
其次,带薪休假作为一种强制制度,应当得到有效的落实,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假日安排个性化下,员工休假和探亲的需要。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不过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往往是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没有刚性的休假权作为基础,“请假难”之下的“探亲难”,就会成为“常回家看看”的巨大鸿沟。
再次,法律缺乏操作性,已成“回家看望难”的主要原因。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义务。不过,精神慰藉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却未能清晰界定。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并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过多长时间应当回家,回家一次应呆多长时间,并没有细则性规定,使之缺乏操作性,也无法作为确权和维权的有力依据。
最后,权利保护机制的不畅,才导致了退求其次的选择。不管是主动意识过差,还是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在请假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权利方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最经济有效的方法,而是采取了“让父母告状”的次优选择,足以说明权利保护的机制不畅,维权者缺乏更经济、高效的选择途径。
偶然的事情,总有着必然的因素。“为回家让父母告状”戳中了权利保护的软肋,也是权利救济环境欠佳的真实注脚。针对问题对症下药,让制度和责任真正坚挺起来,才可消解“回家很难”的权利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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