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救助送温暖 法治力量种人心(图)
原标题:司法救助送温暖 法治力量种人心
发放司法救助金仪式现场西部商报记者陈振峰供图
中国甘肃网1月13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陈振峰)自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省高院严把审核关,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渡过眼前难关。2016年,省高院对全省法院上报的500多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了审核,决定给予救助的案件有112件,救助金额达到430.35万元,真正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司法救助传递温暖
“感谢你们为我申请了司法救助金,我还以为请求被驳回后就没有任何希望了!”2016年12月底,当何某的妈妈瞿女士从法官手中接过1万元司法救助金时感激地说。现年20岁的何某患先天性疾病,自从1993年父母离异后,何某便由母亲独自抚养。母亲没有固定收入,母子二人生活非常困难。为此,何某曾多次对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但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何父现已60岁,身体多病,并且另有家庭需要抚养,已不能满足何某增加抚养费的要求,遂一、二审均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请求’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在多次走访调查后,兰州中院民二庭主办法官任登光面对何某家庭的真实情况,认为何某追索抚养费的请求合法,但其主张已难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只有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帮助这个窘迫的家庭。于是,任登光法官主动帮助何某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兰州中院经审核后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6年12月底,便发生了开头瞿女士收到救助金后感人的一幕。
“对于这些上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可以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平,”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严格把关规范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西部商报记者采访时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出台的《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从司法救助申请的提出、审核、决定以及救助条件等多个方面作了详尽的制度安排,防范可能出现的怠于救助、滥用救助权等损害司法救助作用发挥的情形出现。
据省高院负责人介绍,已经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但是后来法院又执行到了判决后的赔偿,法院对这种情况会让申请人退回救助金。肃北县金地花园居住的火某某便是这种情况。火某某2013年打工期间受伤,经肃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用工企业向火某某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4万元。因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执行能力,致使火某某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却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肃北县法院便给火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经省法院批准后,决定给予火某某2万元司法救助金。2016年6月7日,经肃北县法院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多方协调,火某某与用工企业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无救助必要,肃北县法院层报省高院后,省高院决定收回给予火某某的2万元司法救助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我们及时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我们会说明理由;如果申请到救助金后,赔偿款又到位的,我们会要求退回救助金,帮助更需要的人,同时还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救助制度推动司法救助
一方面严格把关,另一方面积极拓宽渠道。全省各级法院在工作中积极推进司法救助与民政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对接,通过多方联动,增强司法救助效果。同时,大力解决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近年来,依法为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992.28万元。
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讼诉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2016年,省法院系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安排部署,紧紧围绕“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目标,不断规范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目前,全省法院均已经明确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机构,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为办理好司法救助案件奠定了组织基础。同时,探索建立的全省法院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的司法救助重大调研课题调研等,都为推进司法救助案件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建设,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过程中,我省各级法院不断增强司法救助主动性,坚持“救急不救困”的原则,努力为司法救助对象争取最大利益,争取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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