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地震预警办法 可“私人订制”预警信息服务
中新网兰州1月5日电 (杨娜)甘肃日前出台了《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预警信息发布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其中,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甘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订制地震预警信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甘肃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减灾作用。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对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办法》提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台网建设、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建设、信息自动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等内容。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处置设施,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并报甘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办法》明确,由甘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指定播发媒体和机构。指定的播发媒体和机构应当即时、无偿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对于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甘肃鼓励其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甘肃同时提出,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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