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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临泽县一客车超员128%,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机被判拘役4个月

16-12-01 10:44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葛松亮 编辑:宋芳科

  中国甘肃网12月1日讯(通讯员葛松亮)客车超员载客,司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近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司机超载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案件,以此警示广大司机,文明载客,不要为了追求利益而触犯法律。

  2016年3月14日12时40分许,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举报称:一辆由县乡公路前往县城的大客车严重超员,遂指令蓼泉中队出警巡查,蓼泉中队民警于当日13时零5分巡逻至Y369线3KM+300M(蓼泉镇唐湾村一社路段)处,发现鲁某某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甘G·19200号大客车存在超员嫌疑,随即对该车进行查处,并对车辆乘客人数进行了核查清点,经核查:该车核载人数35人,实载人数80人,超员45人,超员人数超过核定人数128%。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营运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临泽法院审理认为,鲁某某身为客运车辆经营、驾驶人员,明知严重超载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道路上驾驶营运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等规定,做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此案是临泽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审理的第一例因客车超员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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