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农村扶贫举报电话或监督网站
原标题:我省拟立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农村扶贫举报电话或监督网站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11月21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相对集中和贫困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省政府应根据本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本省扶贫标准和退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工作重点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地区给予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认定为脱贫的农户,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扶持,防止返贫。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户相对集中和贫困村较多的地区,可以作为扶贫重点区域,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实行重点帮扶和连片开发。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专项政策,统筹使用涉农资金,引导、支持扶贫对象利用本地优势资源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扶持有助于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产业化扶贫。应当鼓励和支持针对扶贫对象开展光伏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资产收益扶贫,促进扶贫对象增加收入。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网站,接受扶贫对象、帮扶者、捐助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农村扶贫工作的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扶贫工作中编造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违法违规审批、变更农村扶贫规划与项目的;对扶贫事项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
- 2016-11-24临夏和政县举行法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
- 2016-11-24定西相关部门成立专项督察组 严查企业非法采砂行为
- 2016-11-22甘肃省拟立法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农村扶贫举报电话或监督网站
- 2016-11-19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出实招加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