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告“东家”索要代理费10万元
中国甘肃网11月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一场涉及300万元的债务合同纠纷,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收场。而事后,代理该案的律师事务所将“东家”告上法庭,索要代理费10万余元。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市中院昨日公布终审判决,律师应该拿回属于自己的代理费用。
代理案件引发新官司
2014年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与中甘国际债权纠纷一案,与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第六款中明确约定了代理费用计算标准。后该案经受理法院主持调解,在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双方以中甘国际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8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7月7日收到案款380万元。第一起代理诉讼结束后,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因为没有收到合理代理费用,将原东家(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101231.86元代理费,并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延期付款的相应银行利息2000元。
律师胜诉讨回应得律师费
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向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偿还10万元办案费用。
七里河法院一审认为,该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款第二项明确约定“若甲方收回案款本金约300万元,同时收回违约金不足200万元,甲方所得违约金部分10%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即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追回的案款数额越高,其收到的代理费越高。盛鑫公司辩称该调解结果违背其诉讼目标。但调解中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场并同意最终的调解意见,该调解结果并未违背其意思表示。故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支付101231.86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针对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要求偿还10万元办案费用,法院认为,因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对该借款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在申请鉴定后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书》。依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可以认可借款借条存疑,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甘肃盛鑫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01231.86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2000元。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