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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员工患抑郁症状告兰州人社局被驳回

2016-10-28 10:56:50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诉称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员工患抑郁症状告人社局被驳回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西部商报道 (记者 焦太霞)员工阿杰认为由于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因此自己患上了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进而导致纵火、自杀事件的发生。阿杰认为属工伤,向人社局申请做工伤认定,但结果却是“不予认定为工伤”,于是,阿杰将人社局告上法庭。2016年10月27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判决,驳回阿杰的诉讼请求。

  员工诉称:

  劳动强度大得了抑郁症

  阿杰是某公司职工(已病退)。他向法院诉称,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期间担任公司的带班工长,因劳动时间长,报酬低,强度大,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工作压力大,身心长期处于高度疲惫和极度敏感状态。

  同年3月18日又因迟到被停职一周,为此出现了烦躁、焦虑、失眠、心悸、恐惊、多疑、幻听、幻觉等精神失常症状。因工作单位没有对阿杰的精神失常症状采取监护和治疗的措施,使得症状加重成精神分裂症。2006年10月30日,阿杰因精神分裂症无法控制行为而割腕。后经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

  2007年3月,阿杰再次回公司上班,同年4月12日又因工作原因出现精神分裂症,导致无法上班两个月。而单位又没有对其的精神失常症状采取监护和治疗的措施。2007年6月12日,阿杰因无法控制行为放火烧伤自己,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历以上所有之后,阿杰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导致精神障碍,抑郁焦虑症、精神分裂症,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于是,他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12月2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杰认为,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被告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原告阿杰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人社局:

  不在工伤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人社局辩护称:原告阿杰割腕、放火烧伤自己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诊断鉴定要求,不具有真实性。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症”即使属实,因其未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显然不属于职业病;同时,原告右手腕切割伤、血管肌腱损伤、大面积烧伤的损害后果均是自伤自残行为所致,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形成。故其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法院:

  未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驳回诉讼请求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阿杰所患精神疾病既非事故伤害,亦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也不属于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性疾病》,阿杰要求被告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杰的诉讼请求。

  (阿杰系化名)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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