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新规
不得擅自跨行业、跨地区借用空白证
中国甘肃网10月25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记者 王耀 田世荣)近日,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修订完善的《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明确《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2015年6月1日后全省所有签发机构统一使用甘肃省网络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申领、发放保管、调拨鉴定、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申领、签发、报废等台账记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需求足量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逐级申报年度用证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原则上不允许追加征订。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跨地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规定》明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换户口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统一使用甘肃省网络版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涂改一律无效。在领证人员签名、签发人员签名、盖章人员签名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规定》明确,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包括以下情况:2014年1月1日前,手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发放,严禁收费及变相挂靠项目收费。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出具虚假出生证明,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