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并施行——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将永久保存
中国甘肃网10月2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赵汇) 日前,经过甘肃省卫计委、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修订完善的《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施行。《规定》明确,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分年度按照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证一人一证一号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新生儿出生法定医学证明。依法管理、统一制发、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对加强母婴保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确认公民身份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依据有关规定,由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一人一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1996年1月1日后在本省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申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计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申领、发放保管、调拨鉴定、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管理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工作。
按《规定》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分年度按照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申领、签发、报废等台账记录。
出现六类情况视为无效出生证
依据《规定》,原则上新生儿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为其取名,并按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后未正式取名的新生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拟申报变更新生儿出生登记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规定》还明确,下列六类情况属无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前,手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未用钢笔或炭素笔;《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2014年1月1日后,手工签发的视为无效证件;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严禁伪造、买卖出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免费发放,严禁收费及变相挂靠项目收费。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单位和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处罚。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出具虚假出生证明,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出生证申领注意事项
《规定》明确,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机构内出生是指本机构住院分娩、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
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同时附有效期内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不能用其他证件代替。
无法核实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特殊情形出生的新生儿(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如不能提供其父亲信息,母亲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姓名等信息不一致时,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死亡、离异、出走等原因放弃或暂时脱离对新生儿监护义务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填写新生儿亲生父母信息,信息不全者,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