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制图/武亚新
连日来,劳动者受工伤的事件频见于媒体。然而,出现伤亡后责任由谁来承担,往往是劳动者与雇主、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的争论点。兰州晨报本期说法邀请专业律师就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工伤认定、赔偿等事宜进行了详解。
案例一
厨师工作中摔伤住院欠费无人过问?
今年9月初,蔺师傅被兰州市兰西动车运用所聘为厨师。9月18日10时许,蔺先生抱着配完的菜刚走到库房门口时脚下一滑,仰面朝天摔在了地上。蔺先生摔倒后发现地上积了很多雨水,正是前晚下大雨厨房漏水所致。当日13时许,单位找了辆车把蔺先生送到了甘肃省中医院救治。经诊断,蔺先生脊柱压缩性骨折,医院要求他立即住院治疗。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当天并没有安排蔺先生住院。19日12时许,单位餐厅主管让蔺先生再去医院检查一下,蔺先生到医院做了彩超和腰部核磁共振。直到当晚8时许,在蔺先生家人的一再坚持下,单位才给蔺先生办了住院手续。26日上午,由于欠费,医院停止了蔺先生所有的治疗。
9月26日下午,兰西动车运用所一陆姓负责人称,蔺师傅摔伤后,单位立即派了4个人进行全天候陪护,从他住院到现在已经垫付了1万多元治疗费,单位领导也看望了蔺师傅。目前,蔺师傅住院费用都是由单位垫付,不存在单位无人过问的情况。而至于事故原因,将由其他部门进行调查,厘清责任,单位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后续工作。
案例二
两职工上班打架受伤法院判决公司无责任
徐某与毛某均系南通市某混凝土公司员工。2014年6月10日,二人因车辆调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相互谩骂。争吵中,毛某将手中的水杯砸向徐某,后其试图关闭窗户,双方在推拉窗户时,徐某用拳头砸向窗户玻璃,导致右前臂被割伤,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右手功能受到永久性伤害。
事件发生后因多方协调未果,徐某一纸诉状将毛某及混凝土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2015年10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而公司未对徐某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同时亦不构成法律上规定的管理人的管理责任,遂判决,徐某需自行承担70%责任,毛某承担30%责任,混凝土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董子彪
嘉宾: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阁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一般而言,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张成阁: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阮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从事雇佣活动”解释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并特别指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主持人:面对此类事件,用工单位该如何做?案例二中,单位为何无责?
阮磊: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还要重视有关证据的收集、保管工作,因事故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拍照、录像或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等办法留存相关证据,同时认真做好事故调查等工作。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减轻其赔偿责任,还可以为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投保商业责任险。而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
张成阁:如同案例二中,徐某与毛某在争执推拉窗户过程中,徐某用右手自行击打窗户玻璃导致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徐某、毛某的行为不仅超出了工作职能范围,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混凝土公司不应对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单位不承担责任或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些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出现如,“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等”也可停止对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持人:受伤后,劳动者在索赔阶段要注意哪些?
张成阁:《侵权责任法》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阮磊:还有一种情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劳动者可否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张成阁:依据法律规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是从受害人受偿角度分析,其不得因受损而获得超过其损失范围的赔偿金。实际上,我国在两种法定情况下规定,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一是《国家生产安全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是《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故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另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损失才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