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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区供暖收费开始 咋缴采暖费明细看这里

2016-10-19 08:51:48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王彤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问暖”甘肃在行动

  原标题:兰州城区供暖收费开始咋缴采暖费明细看这里

  中国甘肃网10月1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丁炜娜)新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后,明确规定供热前热用户应当缴清采暖费。距离供暖还有十几天了,兰州城区部分供热站及物业公司已开始收费工作。最近咨询供暖收费问题的市民不断增加,不少人对各类供暖收费标准并不清楚,因而在交费过程中产生疑问。昨日,记者采访兰州市供热、物价等部门,了解到不同取暖方式各自准确的收费政策及价格。

  收费政策

  三种取暖方式按用户性质分类计费

  在兰州,供热方式主要包括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供热和天然气壁挂炉三种。记者从供热部门了解到,大多数居民属于集中供暖,热源单位为三大热源厂及辖区的供热站,其中三大热源厂属于燃煤供暖。另外,兰州市全力推进既有建筑分户计量改造,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分户计量供热的小区热源也来自供热站,还有一些小区则采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按照规定,兰州市根据热用户使用性质分为四类计费,第一类为住宅;第二类为办公、教学、医院;第三类为宾馆、饭店、招待所;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车间等。《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暂按建筑面积计收。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同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记者从多家供热站了解到,居民不按时缴纳热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历年欠费较多,目前供热缴费率只有30%左右,缴费率不高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供热企业无钱购天然气。

  计费方法

  壁挂炉单独采暖用户实行阶梯气价

  兰州市对涉及壁挂炉单独采暖的用户实施阶梯气价。记者从甘肃昆仑燃气公司了解到,居民燃气阶梯气价分两种用气方式:一是普通居民家庭用户,二是壁挂炉家庭采暖用户(含生活用气)。普通居民家庭用户是指使用天然气炉具、热水器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户。普通居民家庭用户燃气价格分3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以内部分,销售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360立方米至480立方米(含48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2.0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48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2.55元/立方米。

  壁挂炉家庭采暖用户(含生活用气)是指经燃气公司建档的在册使用壁挂炉进行家庭供暖的用户,同样分3个阶梯气价。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2400立方米(含2400立方米,采暖期月均用气量438立方米)以内部分,销售价格为1.7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2400立方米至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2.0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3000立方米的部分,销售价格为2.55元/立方米。

  分户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

  根据兰州市政府下发的《兰州市2016年供热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规定,今年,兰州市坚持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全面推进供热计量,力争住宅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30%以上。热计量收费如何计算?记者采访了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据悉,根据兰州市物价局规定,分户计量采暖费用包括,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其中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基本热价为5.00元/(月·平方米)×30%×5个月=7.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47.43元/吉焦。非居民燃煤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计量收费如何计算采暖费?

  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计算方法:根据安装热计量表型号不同,显示的热值单位也不同,均需换算成吉焦进行结算:(1)当热表显示MWH(兆瓦时),采暖费计算公式为:采暖期使用总热量×3.6×47.43元/吉焦+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2)当热表显示的是KWH(千瓦时),采暖费计算公式为:采暖期使用总热量×0.0036×47.43元/吉焦+房屋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计算方法明确了,住户又该如何缴纳暖气费呢?根据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缴全额热费,待供暖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完成。”热用户因私自改动供热设施、排放供热管道采暖水、安装加压泵、长开门窗,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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