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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武都区处理交通纠纷 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被撞也担责

2016-09-13 09:19:22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张兰琴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被撞也担责

  记者 徐俊勇

  相信很多车主驾车时都会碰到这样一幕:变道车与直行车发生碰撞后,双方车主会因事故责任认定发生争吵。近日,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变道车因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承担主要责任;而直行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

  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9月24日上午11时,王某驾驶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陇南市武都区北山东路东苑新村路口变更车道,与傅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将他停放在路边泊车位内的小轿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事故。该事故经武都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傅某承担次要责任,而他本人无责任。随后,他修车共花去费用79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傅某拒绝支付修车费,为此他诉请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二被告王某、傅某赔偿经济损失790元。

  对于此案,被告王某未答辩,而被告傅某辩称,其对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因为当时与原告刘某协商好的各修理各的车辆,所以才在责任认定书上签的字,自己也是受害人。

  【审判】

  经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经武都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某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傅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坏原告刘某的车辆,给原告刘某造成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傅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法院作出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53元,被告傅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37元的判决。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变道车辆和直行车辆该如何担责?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胡翠云律师分析说,该案中,直行车辆之所以承担次要责任,是因为在变道车辆超越直行车辆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中,直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最高行驶车速的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存在超速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直行车辆与变道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不同情况下,责任是这样认定的: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变更车道的后车负全责;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变更车道的后车负全责;变换车道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更车道的后车负全责;变道车辆超越直行车辆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中,直行车辆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变道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张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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